详细介绍
特别嘉宾
薛金伟常州市武进区纪检委员会第三次考试主任调查
常州市武进区纪委书案审理办公室主任刘刚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院院长秦忠信
吴文良,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常任理事,刑事法院院长
编者注
这是农村基层自治群众组织中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和管理人员挪用公职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杨洪光在2013年至2017年间担任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杨桥村委会的会计和出纳。他是受监管的对象吗?监督机构可以在他辞职后对他提起诉讼吗调查?在评论调查中,如何逐步找出杨洪宽的有关纪律和法律的违反行为?他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的身份是否影响贪污公款罪的确立?杨洪宽认罪,并在复审,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这对他的判决有何影响?我们特别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分析。
基本情况:
杨洪光,男,1983年3月出生,2004年2月加入劳动大军,200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7月至今,任前皇阳桥村民委员会会计兼出纳。常州市武进区大头镇。他于2017年8月辞职。
2016年至2017年,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政府和杨桥村委会的要求,对全镇畜禽养殖业进行了污染治理。前黄镇负责合作。同时,杨宏光作为杨桥村民委员会会计和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组的成员,利用便利的方式协助人民政府发放了部分应由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的拆迁补偿资金。已经被临时拘留在村子里。对于个人卡,挪用的补偿款共计13.65万元,挪作他用,三个多月没有退还。
2013年至2017年,杨洪光充分利用了杨桥村委会会计,谢桥云南村民出纳的职务,挪用了杨桥村委会及相关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29.42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使用,并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3年至2017年,杨洪光利用其在杨桥村民委员会中的会计师身份,通过虚假举报,虚假索取,代扣代缴账款等收入,先后挪用了杨桥村的集体资金共1元。 。0.77万元。
调查过程:
[案件登记调查] 2019年11月26日,武进区纪委监察委员会对杨洪光涉嫌严重违反纪律和法律行为提起诉讼,并于11月对杨洪光采取了留置措施。 27。
[纪律处分] 2019年12月30日,武进区纪律委员会对杨宏光处以开除党籍的处罚。
[移交审查和起诉] 2020年1月2日,武进区监事会将杨洪光涉嫌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和办公室挪用公款的案件移交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 2020年4月24日,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因涉嫌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和挪用公款,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2020年5月14日这两次盗用,为什么收费不同?,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宏光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由于挪用资金罪,他被判拘留四个月;他被判处六个月徒刑,并决定处以十个月徒刑。该判决现已生效。
1.杨洪光是被监视的对象吗?监管机构可以在他辞职后对他提起诉讼吗?[p14]
刘刚:2013年7月至2017年8月,杨洪光担任杨桥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兼出纳东莞商业调查公司,负责村民及相关群体的财务管理。根据《监督法》第十五条(五)的规定,监督机关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2018年4月,中央纪律委员会发布《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指出这些人主要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集体事务管理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杨洪光是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在履行村民委员会会计和联合出纳员的日常职责时,在协助镇政府发放牲畜和牲畜补偿时从事集体事务管理。家禽养殖污染整治与拆除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人,两种身份都应受到监督。因此,杨宏光在担任杨桥村民委员会会计和出纳员期间将受到监督。
#p#分页标题#e#在此案中,杨宏光于2017年8月辞职。根据该条款,在发生职务侵害时,他是受监视的对象,在案子提交时,他不是受监视的对象调查鉴于《监督法》的地位不再受监督,《监督法》第3条,第11条和第3条,《公职人员政府制裁暂行规定》第45条,第46条和其他有关规定,他们通常可以提起诉讼调查,但行政制裁将不再适用。可以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可以按照程序提出建议。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追回或者责令赔偿的监督决定;如果从非法活动中获得非法利益,可以按照程序予以纠正,有的还可以按照规定并入对不诚实行为的联合制裁;如果没有通过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在外国犯了重婚罪怎么取证,可以建议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提起诉讼调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则应撤回该案。具体说来,以杨洪光为例,在最终将杨洪光从党内驱逐出去之后,我们的委员会将涉嫌犯罪转移到了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和起诉。
在2.审查调查期间,我们如何巩固取证来调查杨洪光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
薛金伟:在前黄镇党委视察期间,武进区委第一视察组发现了杨洪光涉嫌严重违反纪律的线索。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村庄。线索被移交了。我们已于2019年7月向委员会进行了初步审查,以了解有关此问题的线索。在最初的验证期间,验证团队调查了杨桥村的相关村级和集团级财务账目,并与前黄镇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交谈,等,发现杨洪宽涉嫌挪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偿资金,侵占杨桥。几处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包括乔村的集体资金。
在审查的早期阶段调查,杨洪宽仅解释了他挪用和挪用的一些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而其余的则由于不清楚的召回等原因而被规避。一方面,审查组调查加大了内部审计工作,解释了杨宏光的解释,并积极推动其思想转变;另一方面,它加强了外部取证,并在他任职期间全面整理并检查了相关财务账目。同时,杨宏光手机的一些照片引起了评论调查小组的关注。这些照片是杨宏光本人拍摄的,并在收取了相关人员交给村委会的租金,水电费和其他资金后开具了收据,但审查组调查将杨桥村的相关财务账簿与杨宏光的账目进行了比较。个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帐户,发现村委会帐户在同一时期内未将这些资金记录在村委会的帐户中。这些资金转到了杨洪光的个人银行,支付宝或微信帐户中。面对铁定的证据,杨洪光的心理防御能力彻底崩溃了,他揭露了涉嫌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和职务的一切违反纪律的事实。
3.如何区分挪用公款和挪用公款?杨洪宽身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的身份,是否会影响贪污公款罪的确立?
秦忠信: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作私人用途,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从事牟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的行为。大量的公共资金。超过三个月的大型无酬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该单位的资金自用或者贷给他人,数额较大,没有偿还的情况。超过三个月,或未超过三个月,但金额比较大,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上述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人员,而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专项资金和财产,主要是指国家。拥有财产;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工作,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另一类是“国家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组织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服务,以及依法从事公共服务的其他人员。
在正常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村民基层组织不是国家官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才能被分类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 ,作为州官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和其他乡村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以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其他公共事务的人员”:(一)救灾,紧急救援,防洪,特殊护理,扶贫,移民,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二)社会捐赠和公益金和物资;(三)国有土地的管理和管理;(四)土地征用和征收的补偿费的管理;(五)代表他人征税和支付;(六)相关的计划生育,户口登记和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其他行政管理。
#p#分页标题#e#在这种情况下,当杨洪光担任村民委员会会计和联合出纳时,如果他仅从事村级和集团级财务管理工作,他就属于集体自治范畴,没有国家官员的地位。仅相关的挪用资金可以被识别为资金挪用。但是,杨洪光是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工作组成员时,与镇政府合作,为拆迁安置发放了补偿。这是为了协助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它应该被视为国家官员。在此过程中,他挪用了拆迁补偿。资金视为挪用公款。因此,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的身份不影响贪污公款罪的确立。关键取决于他们是否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以及他们是否具有国家官员的地位。
4.杨洪光一人犯了三项罪行,在复审,起诉和审判阶段他自愿认罪并受到惩罚。这对他的判决有何影响?
吴文亮:在此案中,经审判,杨洪光被裁定挪用职务便利挪用13.650,000的公共资金作私人用途。这笔钱相对较大,没有超过三个月没有退还;他利用了自己的位置便利。挪用公款29.42万元,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利用该职位的便利性,非法占用了超过77万元的集体资金10.。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第272条,第1款第271条,第271条,第69条的规定,分别构成贪污公款和贪污罪。同时受到惩罚。
杨洪光被带回案子后能够如实地认罪。这是自白,可以依法轻判。事件发生后,杨宏光已经撤回了所有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除上述两种轻微情况外,杨宏光在复审,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并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认罪认罪宽严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全面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如实地承认犯罪,承认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019年10月,高中第5节《关于宽大处理请求和处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第2条第5条明确规定了宽大处理制度适用的案件的适用阶段和范围,并指出宽恕请求制度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并适用于在调查,起诉和审判的所有阶段,宽恕认罪和惩罚宽恕制度不适用于犯罪范围和可能的刑罚。它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并且不能因轻微犯罪,严重犯罪或特殊犯罪等原因而将嫌疑人或被告剥夺。自愿认罪和惩罚以获得宽大处理的机会。因此,对于在监管机构调查登记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移交审查和起诉之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告可以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自愿如实地认罪,真诚地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实行宽大处理制度,依法认罪。
结合上述情况,被告人杨洪宽因挪用公款罪被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入狱四个月;因贪污罪被判处六个月的监禁,并处以有期徒刑。入狱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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