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和重婚的人,或知道另一人有配偶并与他结婚的人,将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重婚罪包括两种情况:1.有配偶的人是重婚。 2.没有配偶的重婚是指在没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某人结婚,而该人不知道别人有配偶。
1.是否需要起诉重婚罪?
重婚罪不需要个人起诉,检察官办公室可以直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亲自处理重婚罪的答复(1963年7月19日)
2.“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的构成要素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书》第10期-方五凤的重婚案。
背景介绍:
在参军之前,被告方与他的家乡情人王某安举行了婚礼。当时,由于方未满,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个人以夫妻的身份生活并生下了一个女孩。后来,方在军队中遇到了李,并与李结婚。王后向军队报告了方的重婚。
问题:
(1)方和王是否构成事实的婚姻关系?
([2)事实婚姻可以用作重婚罪的构成要素吗?
对于方的行为,裁判给出了以下原因:
“ 1.被告人的行为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婚姻登记的夫妻名义审理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即1986年3月5日,“ [《 K10]登记办法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这是夫妻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律条件,则可以视为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在理解“同居时”的含义时,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无结婚登记的夫妻名义居住的人民法院审理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严格使用“起诉时”, ““在同居期间”,“在同居期间”,“在同居期间”等概念。对于1986年3月15日《 婚姻注册办法》实施之前的行为,规定为“日本实施《 婚姻登记办法》后的行为被规定为“同居期间”,因此,此处的“同居期间”应被理解为同居的开始。 ,法院裁定方和王同时开庭,当时东莞正规寻人公司,一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的法律条件,也不构成事实的婚姻关系,另一方不能could依饰以重婚,所以方被宣告无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准,事实婚姻仍可以用作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中所谓的“有配偶者”,应理解为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没有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为“有配偶的人”。因此重婚的社会调查,以丈夫的名义注册婚姻并与他人同住的人,或知道以丈夫的名义注册婚姻并与他人同住的人也将构成犯罪。未来的重婚。对于第一个事实婚姻,与他人的婚姻登记以及两次或多次是事实婚姻的事实,这并不构成依法重婚的罪行。
对于一个有配偶且另一个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同居以形成事实的人婚姻,应将重婚罪定为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不允许肇事者使用事实婚姻大肆破坏合法注册的法律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害。事实婚姻在民事案件中不再得到承认,因为事实婚姻双方均应知道婚姻应依法进行登记而不应进行登记,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双方分别承担。同样,两个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当然不构成重婚罪。先前事实婚姻的一方没有受到调查,因为另一方与另一人形成了事实婚姻。这是由于未能依法执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就此案而言,被告人婚姻首先出现,而合法注册婚姻之后出现的事实并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被告仍然坚持婚姻登记后原本属于王婚姻的事实,那就是重婚。 “
摘要:
法律保护合法注册的婚姻不受侵权,并且合法注册的婚姻不受保护。因此,在确定重婚罪时,确定合法注册发生的时间非常重要。
在这里成立婚姻的事实应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两个人像夫妻一样互相对待,例如过着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性生活。其次,两个人明确地将彼此视为夫妻。例如,将一对夫妻介绍给邻居或朋友作为夫妻,并在社会中表现为夫妻。
#p#分页标题#e#3.恶意宣布配偶去世并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吗?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书》第419号-王岩的重婚案
私人检察官杨先生于1994年被派往日本工作,并在日本非法居留至2002年。在杨先生非法居留期间,他多次与王进行沟通,并多次向王岩汇款。 2001年,王岩以1996年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布杨的去世。法院宣布这一消息后的一年,杨于2002年12月10日被宣布死亡,杨被遣送回该国。
主要问题:
王是否构成重婚罪?
裁判的理由如下:
” 1.恶意申请宣布配偶死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得到实质性消除。
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解释应为:该法宣布善意申请已死亡,并且通过法律程序依法作出的死亡宣告的效力。如果被宣告的人在宣布死亡之后出现,则在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后,应按照维持现有状态的原则来维持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如果该关系没有再婚后,夫妻之间的关系将自行恢复;如果他们离婚或再婚后离婚如果配偶在再婚后去世,则无法确定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恢复。
2.王应受到刑事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王的再婚严重侵犯了杨的合法权利和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并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自然是坏的,情况是严重的。显然,这不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行为,但已构成刑事犯罪,应依法追究王的刑事责任。
3.被告人王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尽管王先生通过虚假事实获得法院的“虚拟丧偶”身份,但王先生的行为性质是欺骗现有配偶的某人进行虚假手续,假装未婚或离婚,并与他人结婚。同样,它们都是重婚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在本案中,肇事者欺诈的虚假手续是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这是重婚行为的特殊体现。
摘要:如果犯罪者有恶意,即使他获得了法院宣布的身份关于重婚罪的研究笔记,该身份也不会受到保护,重婚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