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在重婚罪636f73532363363533362中,婚后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获得结婚证书的法律婚姻,另一种是获得结婚证书的法律婚姻,另一种是以一对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的未领取的结婚证书婚姻。因此,对于重婚所需的证据,有两个特定的分数:
1、获得结婚证书的法律婚姻:这种情况相对简单,所需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据,例如结婚登记或伪造结婚证书,他人生育的孩子的出生证明。
2、在没有结婚证书的情况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像以前的情况那样的直接证据,因此收集证据更加麻烦。可以收集的具体证据包括:朋友的见证,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供词等,婚外情双方的照片和视频等,以及双方发送的亲密短信都可以接受。
《刑法》第258条。谁有配偶和重婚,或者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并与他结婚,将被处以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第259条知道他是与他同住或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处以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任何人利用自己的权威和隶属关系与现役军人的妻子通奸,应根据本法第236条定罪并处罚。
扩展信息:
基本情况:
被告方某峰:男,现年27岁,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连队副连长。 1997年4月10日,公诉人王诉与被告方某锋一起重婚罪,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在公开审判后被发现:
1989年11月重婚需要怎样取证据,被告方某峰爱上了王某。王某是来自同一原籍村庄的一名年轻妇女,在参军之后。 1993年7月27日,方某峰和王某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当时,由于被告方某凤未满结婚年龄(距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到4个半月),所以他没有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程序。
此后,两人以夫妻的身份住在一起,第二年,王生了一个女孩。 1995年8月,被告方某峰在军区附近会见了小学老师李。 1996年2月10日,被告方某凤和李某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底生了一个女孩。王后向部队报告了方某凤的重婚。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认为:被告方某峰和王某构成事实关系,在与王某的事实关系中,他们与李某结婚。 。构成了重婚罪。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于1997年6月23日作出以下判决:被告方某峰犯有重婚罪东莞离婚调查取证公司,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一年。
一审判决宣告成立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被告方某锋拒绝接受。他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他与王的关系不是事实,而是非法同居。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认为,上诉人方某峰和王某同居时,由于方某峰没有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方某和王某谅解备忘录是非法的,同居不能被视为事实婚姻,并且另一方也不能因重婚而受到惩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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