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第一例中国律师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案件,引起了业界的关注。 2006年7月10日,在律师事务所森豪公寓的贷款诈骗案中,律师孔卫东和詹军坐在被告席上。大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法学博士徐兰亭担任孔卫东的辩护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人李达也参加了听证会。
起诉人认为,在“森豪公寓”诈骗案中,有两名律师被控重大伪造文件罪,向银行出具了161条不实内容的法律意见,造成银行损失超过6亿元。为此,控方和辩方在法庭上就五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辩论。
联络点之一
抵押律师是否具有调查的权力
“银行的委托是标准合同,有许多不合规定之处。银行与我们不同的律师签署了相同的合同事务所。我们无法协商和修改合同的内容,这对律师是不公平的。 “孔卫东感到委屈并为自己辩护,“我无法在委员会中做很多事情。例如,律师无权做事,但我不能提出异议。”
“没有人强迫您签名东莞市私家侦探,如果发生问题,您知道为什么必须签名吗?”检察官立即问。
孔卫东保持沉默。
“律师,作为法律界的一员,对专业有所了解。如果您发现委托协议存在问题,则应立即提出。对于受托不能履行职责的人,他们不应该被接受。”检察官进一步增加了理由。
孔卫东沉默了片刻,然后无奈地说:“银行部负责人程琳当时只对我说:“先试试”,“如果有问题请告诉我, “但是他以后没有提及。”在随后的法律服务中,他们没有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孔卫东在法庭上一再强调,由于律师无权欢迎访问Insight 调查查找人员和债务清算咨询网络!,他只进行了书面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
焦点2
只是书面上的“真实性”?
银行与律师签署的委托协议事务所明确规定,律师应对借款人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但是真实性的标准是什么?如何保证真实性?银行和律师不清楚。
孔卫东认为,他的职责是检查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表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和不一致;是否有预付款发票;收入证明单位的公章与营业执照副本的公章是否相同。银行要求这些工作律师商务调查,而他做到了。至于下一步该怎么做,银行没有规定,他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