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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3)
案情:一天早晨,在距城市15公里的一条国家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事故的车辆逃脱了。在事故现场,有受害者的尸体和受害者骑着的摩托车。受害者的尸体旁有血迹,并且在不远处有汽车刹车的痕迹。受害者手腕上的手表坏了,时针是5:50。调查人员在现场进行了调查。法医鉴定结论:受害人被汽车撞死。
问题:
1.在此案中,有哪些证据是物理证据?哪些是书面证据?
2.什么是直接证据?
3.在此案中收集的哪些证据是非法证据?应该排除哪些证据?
4.结合本案,简要描述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并阐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物理证据是:(1)受害人的身体;(2)受害人骑的摩托车;(3)受害人的血液;(4)受害者的手破了手表;(5)道路上的刹车痕迹;(6)解放卡车;(7)解放卡车上有油漆剥落痕迹的标签;(8)刘家车上的血迹。
书面证据包括:(1)受害者的手指示手表的时间;(2)某运输公司在城市的时间表;(3)一个城市有15个公用事业的里程碑。
2.直接证据包括:(1)刘驾驶员的辩护;(2)刘驾驶员的认罪;(3)赵,与他的证词在同一汽车内。
3.非法证据包括驾驶员刘的有罪供认。刘的供认是非法的口头证据,应予以排除。刘先生汽车上的血迹是非法获得的物理证据,但不足以被认为影响公正审判,或者无法确定证据来源,也不必排除证据。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调查机构在刑事诉讼中获得的非法证据,否认了其将被告确定为证据的能力,从而阻止了调查机构从其自身的非法活动中获取利益。 1979年制定并于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使用酷刑逼供和以威胁,诱使,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排除上述非法证据。随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初步规范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但限制了以酷刑或以威胁,诱使和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口头证据勒索非法证据的范围。 。此外,以上解释均未建立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 2010年7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处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处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定了程序和证据。消除非法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等,以及特殊的物理证据和书面证据均包含在排除范围之内。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上述两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并进一步阐明。在随后修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是明确而详细的。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对于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仍然承认其证据能力。
毫无疑问,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价值。首先,它有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当然,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最突出的价值在于其努力追求程序正义。该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刑事诉讼中的当事方或参与者的相关权利免遭非法侵权,或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权利。通过这一规则,可以反映出刑事诉讼的公证性和刑事诉讼固有的优良品质。其次2019年北京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测试模拟答案系统,它有助于阻止非法行为。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在限制非法证据时是惩罚性的,而不是恢复性的。通过对违法行为的程序制裁东莞请侦探,防止今后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并鼓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全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有助于遏制酷刑和暴力等非法行为取证,并有助于遏制非法强制措施,不公正审判等,从而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者的诉讼权利。违反了。第三,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实施也有利于发现案件真相。非法证据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虚假的可能性。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也消除了虚假证据对案件真实理解的干扰,有利于准确确定案件事实,防止不公正,虚假,错误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