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遇行为的界定可从法律、道德和事实等层面来考虑,具体如下:
- 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例如,甲在已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与丙以夫妻名义对外交往,共同居住生活,周围邻居也认为他们是夫妻,这就构成了重婚。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7。比如,丁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戊长期在某一住所共同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就属于这种情况。
- 其他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虽没有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但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等行为也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234。比如,通过视频、照片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有过性行为,可视为出轨2。
- 情感暧昧:与婚外异性频繁进行超出普通朋友范畴的情感交流,如经常互诉衷肠、称呼亲昵、表达爱慕等356。例如,在聊天记录中频繁出现 “亲爱的”“想你” 等暧昧词汇,且交流内容多为情感方面。
- 行为亲密:有与婚外异性牵手、拥抱、接吻等超出正常社交礼仪的亲密举动56。比如,在公共场合或私下有过于亲密的肢体接触,被他人目睹或有相关证据证明。
- 精神背叛:对婚外的人产生强烈的情感依赖,将本应给予配偶的关爱、信任等情感大量转移到他人身上5。例如,将自己的生活琐事、内心想法等都与婚外异性分享,而对配偶却保持沉默和疏离。
- 关系稳定:如果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一种相对固定、持续的状态,并非偶尔的接触或交往,可被视为婚外遇的一种表现。例如,定期与同一婚外异性约会、见面,保持着较为稳定的联系。
- 经济牵连: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情人购买贵重物品、房产等,在经济上对婚外关系有所倾斜5。比如,私自用夫妻存款为婚外异性购置车辆、房产等大额财产。
- 社交介入:与婚外异性频繁共同参与社交活动,在社交圈子中以类似情侣或亲密关系的形象出现,也可能被认定为婚外遇。例如,经常一起参加朋友聚会、商务活动等,在他人眼中俨然是一对情侣。